六、门禁系统验收规范
1.一般规定
(1)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设计方案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2)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3)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系统质量的测试;
●图纸、资料的移交。
2.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①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4.竣工验收: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给施工单位存档。
●系统图;
●系统平面图;
●设备合格证、说明书;
●设备器材一览表;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