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公布,体现我国维护数据主权和数字经济发展权的意志,体现了数据安全与发展“一体两翼”的建设思路。强基固本,本固邦宁,数据安全在夯实国家安全的基石的同时,也为进一步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做好铺垫。《数据安全法(草案)》作为数据安全相关法律的上位法,在保障我国数字主权,服务总体国家安全,推动要素化市场改革,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之外,更标示出数据安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方向,蕴含多重重大意义,影响深远,也对信息安全从业者提出更高要求。
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目标要求,即“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一套立足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适应我国所处战略安全环境、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2015年《国家安全法》生效之后,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国家安全法》的下位法律,其中涉及国家信息安全领域包括《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国家密码法》和本次公布的《数据安全法(草案)》等。数据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出台填补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空白,为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数据安全法(草案)》内容本身体现了鲜明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从顶层设计上明确“由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数据安全的决策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全文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五十一条条款,其中共有十条条款直接提及“国家安全”字样,内容涉及数据安全的领导机构、战略方针、法律责任、监管职责、分级分类保护、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安全审查、出口管制、依法调取等。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相关经验,加强对数据跨境的管理,规定对境外执法机构调取存储于我境内的数据均须报批(我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除外);对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数据活动损害我国家安全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强化了法律的域外效力,有利于营造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内外部环境。
数据是现代数字经济的“血液”,是数字经济竞争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在“数据至上”的时代,维护数据主权就是维护数据安全,维护数据安全就是维护数字经济发展权。2018年5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出台,对世界各国数据安全立法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美国今年颁布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和我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均对GDPR进行了相应借鉴。欧盟强化数据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错过消费互联网时代的欧洲意图在产业互联网(特别是工业互联网领域)“扳回一城”。为此,欧盟一方面推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字服务税、反垄断措施等对美国互联网巨头企业频频发难;另一方面推出总价值92亿欧元的“数字欧洲计划”,深耕超级计算、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技术领域,意图通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现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弯道超车。
《数据安全法(草案)》参考GDPR的有益经验,坚定维护数据主权和数字经济发展权利。除了强化对数据跨境安全的持续动态掌控,对境外危害我国家安全利益的数据活动保持域外效力之外,在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对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相关的投资、贸易中对我国采取歧视性政策的,保留采取反制措施的权利。在维护数据主权和数字经济发展权的基础上,支持实施大数据战略,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包括制定政策标准、鼓励数据创新应用,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等等,为我国开展以产业互联网和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化转型创造前提条件。
今年4月,中央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强调牢牢抓住要素市场化改革这个“牛鼻子”,建设新时代高标准市场体系,解放社会生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数据被视为新型生产要素,成为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出台体现通过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体现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强劲内驱动力。《数据安全法(草案)》没有回避数据安全与开放之间的内在张力,单独列出“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一章,明确了国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的大方向。一方面政务公开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承认政务数据是经济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另一方面政务数据包含的政务信息及海量个人数据又面临的的确确的数据安全乃至大数据安全问题。间接指明提升政务数据安全和利用,已成为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需要全行业集思广益、集智攻关。《数据安全法(草案)》在保障我国数字主权,服务总体国家安全,推动要素化市场改革,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之外,更标示出数据安全服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方向,蕴含多重意义,影响深远。对信息安全从业者提出更高要求,任重道远、使命在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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